【公寓一樓空地,是由一樓屋主使用嗎?】
屋主將公寓一樓前方或側邊的空地增建採光罩及鐵捲門,作為自己停車用,樓上鄰居可以請求一樓屋主將一樓增建的採光罩及鐵捲門拆除,返還空地給全體鄰居嗎?⬇️⬇️⬇️
公寓一樓在前方、側邊或後面的空地,通常登記為共用部分,📍依法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及共同使用,任何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不得自行占有使用⛔️。所以,公寓一樓屋主自行將一樓空地增建採光罩及鐵捲門,作為自己停車或室內使用,都是損害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權益,其他鄰居在法律上可以請求一樓屋主拆除占有使用部份,返還空地。
📍但如果一樓屋主是多年前購屋時,前屋主已將一樓空地增建採光罩及鐵捲門,作為自己使用,或是建商在二三十年前就已增建由一樓屋主使用,而其他鄰居對一樓屋主使用並沒有反對意見或有提出異議及訴訟,長期以來相安無事,⭕️則一樓屋主及其他鄰居間關於一樓空地使用將可能成立默示「約定專用」或「分管協議」。
因公寓一樓空地為共用部分,除有例外情形,依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,可以約定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來使用,這就是「約定專用」或「分管協議」。
📍雖然許多屋齡較老的公寓或大樓,早年在約定一樓空地由一樓屋主使用時,經常沒有以書面約定或記載,但因鄰居多年來對一樓屋主使用一樓空地並沒有反對意見,已形成使用上之默契,法院判決實務認為這樣的使用上默契,⭕️即為默示「約定專用」或「分管協議」之法律關係。
而倘有「約定專用」或「分管協議」之法律關係存在,不論是以書面約定或默示所成立,📍其他鄰居就不能再反對一樓屋主使用或請求返還空地。且日後不論一樓屋主或其他鄰居出售房屋,📍後手新屋主也須繼受「約定專用」或「分管協議」之法律關係,後手新屋主也不能再反對一樓屋主或請求返還空地。